陕西汉中镇巴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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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各预算单位,各代发银行:

  现将《镇巴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镇巴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镇巴县财政局

  2016年12月8日

  镇巴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机关以及县级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县级预算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离休费、精退、遗属生活补助等工资福利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的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管理是指在坚持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等管理职责不变的前提下,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以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以县级预算执行系统为支撑,将县级预算单位的在职人员、离休人员、精退遗补等其他财政供养人员(以下简称“财政供养人员”)的人员经费按照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复的工资明细项目和标准全部纳入“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管理,工资发放由县级预算单位通过 “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中,融管理、服务、监督于一体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县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按照工资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财政、县级预算单位、金融机构的责任机制,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七条 县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基础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个人银行账户的信息管理工作;

  (三)负责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数据的传递,并在规定时间内在“县级预算执行系统”中申报人员支出用款计划;

  (四)负责打印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明细表;

  (五)负责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六)负责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代扣代缴款项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单位工资支出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结算工作;

  (八)负责与代理银行签订工资发放服务协议。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工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 “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传递、维护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汇总县级预算单位人员支出预算;

  (四)负责对县级预算单位人员支出用款计划的审核,并下达授权支付用款额度;

  (五)负责工资查询系统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与县编制、组织、人事、代理银行等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财政供养人员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实行“一人一卡”和实名制管理;

  (二)负责按县级预算单位提供的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数据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划入个人银行账户中,并提供查询服务;

  (三)负责按代发工资协议提供有关服务。

  第三章 基础信息与管理

  第十条 县级预算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全部纳入“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管理,财政供养人员基础信息分为单位人事信息和单位工资信息两大类。

  (一)单位人事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性质、工资结构、姓名、性别、工资支付方式、身份证号、个人银行账号、职务、技术类别、职务技术等级、职务技术档次、预算科目等。

  (二)单位工资信息。主要按人事性质分为行政、事业、离退休、其他四种结构类型。

  1、行政在职人员的工资构成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改革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未纳入津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三费”(即取暖、降温、福利费)、伤残补助金、年终一次性奖金及按政策规定执行的其他补贴等。

  2、事业在职人员的工资构成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人员提高工资标准10%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未纳入津补贴、特殊岗位津贴、“三费”(即降温、取暖、福利费)、伤残补助金、教(护)龄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及按政策规定执行的其他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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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单位其他人员的工资构成为:独生子女保健费、遗属人员生活补助、上世纪六十年代精退人员生活补助、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伤残人员伤残补助金及按政策规定执行的其他补助等。

  第十一条 县级预算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社会保障单位缴费部分以及临聘人员的报酬等不纳入“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预算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构成项目和标准以县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文件为依据。微调增资部分,县级预算单位于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复时间的次月8日前,将微调增资人员变动的工资信息维护到 “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中,由县财政局行财股审核后执行;对受处分人员的工资,按县组织、人事部门重新核定的标准执行;普调增资部分,按照县财政局通知的时间执行。

  第十三条 县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县级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县财政局行财股报送财政供养人员的调入、调出、退休、离岗、退职、开除、死亡等基础信息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在职人员退休,按照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复的退休时间起执行退休工资。县级预算单位从“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由在职人员转为退休人员,并结算工资发放金额,送县财政局行财股审核后执行。县级预算单位不按规定执行的,多发部分,年终从单位公用经费中扣减。

  第十五条 县级预算单位调入、调出工作人员必须先由调出单位开出“镇巴县干部调动工作工资关系转移单”后,从“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减人停发工资;调入单位按照“镇巴县干部调动工作工资关系转移单”将调入人员的工资信息维护到 “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中,送县财政局行财股审核后执行。

  第十六条 调出县外工作人员,调出单位按“镇巴县干部调动工作工资关系转移单”的止薪时间停发工资。工作人员调动后,县级预算单位不按规定停发工资的,多发部分,县财政局将从县级预算单位公用经费中扣减,并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向当事人追回多发工资。

  第十七条 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县级预算单位应按规定停发工资,并从 “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送县财政局行财股审核备案。县级预算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从单位公用经费中扣减,并由原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多发部分。

  第十八条 县级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员工资变动数据及相关资料,当月不按时报送工资变动信息的,县财政局行财股视同当月工资信息无变化;对不按规定申报当月人员经费用款计划的,一律不安排当月用款额度,责任由单位自负。

  第十九条 个人银行账户必须在所在单位的“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号一般不得变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由个人到代理银行申请重新开设,并将个人银行账号变动信息书面报所在单位经办人,并按规定在“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和修改。

  第四章 预算指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年初,县财政局行财股根据上年度12月份“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编制人员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预算正式批准下达前,县财政局行财股于每年l2月25日前预下达下一年度人员支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县级预算单位从次年1月份开始使用预下达预算指标;县级预算正式批复下达到县预算单位后,由县财政局行财股进行指标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县级预算单位人员支出增加,可用指标不够的,由县级预算单位按程序申报,县财政局行财股审核后按规定追加人员支出指标。年终,各预算单位与县财政局行财股核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并进行人员支出预算指标调整。

  第五章 工资支付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预算单位每月将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变动信息在“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后,生成上报数据,县财政局行财股对照县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文件审核后,由县级预算单位将发放工资数据信息传送给代理银行,实行授权支付。

  第二十四条 工资支付程序

  (一)每月8日前,县级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将变动后的数据送县财政局行财股审核,报送工资数据时须附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每月10日前,县级预算单位从预算执行系统中申报人员支出用款计划,同时报送纸质的财政用款计划审核表(加盖单位公章);

  (三)每月12日前,县财政局行财股对县级预算单位申报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打印出《财政资金支付通知单》,按程序审签后送县财政局国库股复核;县国库支付局根据县财政局国库股复核确认的计划,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送代理银行,并将县财政局国库股复核盖章后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送清算银行;

  (四)代理银行在收到县国库支付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1个工作日内,在预算执行系统进行额度确认,同时打印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送县国库支付局;

  (五)县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3个工作日内,向代理银行传送本单位当月工资发放数据包、纸质工资发放明细表(一式二份)及授权支付凭证和转账支票等工资发放信息资料,代理银行核对无误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六)县级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出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和单位工资明细表等凭证,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政策规定县级预算单位财政供养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县级预算单位实行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资发放时间的,以县财政局的通知为准。

  第六章 工资查询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单位干部职工查询个人工资状况,县财政局开设“工资微信查询信息系统”,由县财政局信息办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行财股在县级预算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县级预算单位工资发放信息上传查询系统,及时进行数据更新。

  第二十九条 工资微信查询方法

  (一)关注“镇巴财政”

  打开微信,点开右上方“+”按钮,在弹出菜单中选中“添加朋友-公众号”,搜索栏中输入“镇巴财政”,选择屏幕最下方的“关注”,成功关注“镇巴财政”微信公众号后,打开“镇巴财政”微信公众号即可查询个人工资。

  (二)工资查询

  1、打开:个人服务-工资查询。

  2、输入姓名:姓名必须与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一致。

  3、输入18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必须与财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一致。

  4、输入密码:首次输入密码为身份证后6位。

  5、登陆即可查询。

  (三)重置密码

  用户可通过“个人服务-重置密码”修改自己的密码。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和县级预算单位等工作人员在工资发放管理中违反国家工资管理规定,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随意修改工资发放数据信息、不按规定办理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财经法纪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代理银行不按规定时间将工资划入个人账户、服务质量差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县级预算单位可按照代发工资协议的有关规定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另行选择代理银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工资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工资数据的变动、传递、维护和保管存档,每年要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自查和专项检查,确保工资管理信息系统和工资数据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组织、编制、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每年对县级预算单位工资管理及代理银行发放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预算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本 办法自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镇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镇巴县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财发〔2013〕32号)同时废止。

  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构成为:离休费、生活补贴,降温、取暖、福利费、护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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