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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和适用
1.原则:
①处罚法定原则
②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③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⑤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2.种类: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⑥行政拘留(公安机关,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训、罚、没、停、吊】
3.管辖与适用
管辖:
①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②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行政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适用条件: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违法行为未超过两年追究时效。
适用方式: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予处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④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及其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公民处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
2.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听证申请的提出、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制作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包括;
①听证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②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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