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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合理性问题不涉及。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但对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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