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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
价外费用常见的有: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但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费用: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符合规定条件的代垫运费;
④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三种折扣:
①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②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③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以新产品的市场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4)以物易物
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5)包装物押金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税率为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链接】消费税中,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因其从量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押金逾期不计算消费税。
(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 | 销售情形 | 税务处理 | 计税公式 |
一般纳税人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 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2%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17%)×17% | |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2% |
“营改增”后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规定资产 |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17%)×17%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增值税=售价÷(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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