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2017重点:理财业务的客户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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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理财业务实务基础

  一、理财业务的客户准入

  鉴于理财业务的风险性,中国银监会和各家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的财富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均有一定的要求。2005年9月29日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考虑到业务开展及政策延续性的需要,银行一般会将一定比例的重要人士纳入客户准入范围。举例如下:(1)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对公客户的高管人员。(2)国家规定的级别工资高于一定级别以上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文艺体育单位工作人员。(3)贷款金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并且在银行内部有关信息系统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任何不良记录的贷款客户,或者年消费积分达到一定分数且信用良好的银行信用卡持卡人。

  目前我国法律和监管部门关于对客户的限制除了财产准入门槛外,并没有设立其他限制性条款,商业银行在实际设立的各种理财计划中,也没有设立其他限制性条款,凡是客户用本人实名并能够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均可以成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

  银监会2009年7月6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客户有如下规定: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

  理财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除应遵守通知相关规定外,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相关监管规定。严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变相代理销售在境内不具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

  其他:身份真实、资金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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