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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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级残疾军人医疗报销】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52360

 
 

因公

50700

 
 

因病

49040

 
 

二级

因战

47380

 
 

因公

44890

 
 

因病

43210

 
 

三级

因战

41570

 
 

因公

39070

 
 

因病

36590

 
 

四级

因战

34070

 
 

因公

30760

 
 

因病

28260

 
 

五级

因战

26620

 
 

因公

23270

 
 

因病

21610

 
 

六级

因战

20800

 
 

因公

19680

 
 

因病

16630

 
 

七级

因战

15800

 
 

因公

14140

 
 

八级

因战

9970

 
 

因公

9130

 
 

九级

因战

8290

 
 

因公

6650

 

十级

因战

   

因公

4980

 
             

  伤病残退伍军人安置问题:

  1.特等、一等伤病残军人退伍时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答: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由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警总部于七月底前将计划集中预报给民政部,同时抄报总参军务部、总后卫生部。民政部将依据计划分别函告国家财政部和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接到计划后,与有关部队联系,确定建房地点和供养方式。并在一年之内落实建房事宜。住房建(买)好后,及时函告部队办理交接手续。

  2.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安置?

  答: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义务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3.退伍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如何接收安置?

  答:战士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症,部队要积极予以治疗。驻军医院及其以上医院确认基本治愈后,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办理退伍。对决定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在其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含)伤残等级的,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享受伤残军人待遇;对一些确认濒临死亡的疑难病患者,部队不再作退伍处理。对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予以安置。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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