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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调整因工死亡抚恤金 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上海市关于调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332元。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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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工伤死亡赔偿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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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工伤死亡赔偿抚恤金标准】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下面以上海市以及四川省为例,为大家提供最新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以供参考。

  2017四川省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四川省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按照川府发2006(13)号即川劳社(2006)17号文件执行,丧葬费补助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怃恤金标准为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8个月计发,总计为12个月。

  2017最新上海市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2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12元。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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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级残疾军人医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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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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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残疾军人抚恤金】

  1月3日,北京市民政局对由民政、财政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进行解读。

  此次提高标准的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增长了10%左右,生活补助金标准增长8%左右。

  同时,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按照新标准,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按伤残级别,以及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不同性质,以年度为单位计算抚恤金标准。其中,最高标准为一级因战伤残,抚恤金标准为66230元每年;最低标准为十级因公伤残,抚恤标准为6300元每年;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中,最高为一级因战伤残,补助金为每月2539元,最低为十级因公伤残,补助标准为686元每月。

  《通知》还明确,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6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6.12万元。

  据介绍,新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中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从2016年夏秋季征兵起执行。2016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2016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7年起列入区财政预算(另有规定的除外)。义务兵优待金由区财政安排。

  市民政部门解读称,此次上调标准是根据市统计局《北京市2015年暨“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2015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上年增长8.7%。本次调整除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按照中央标准调整外,其他抚恤补助及优待金标准均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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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政部网站30日消息,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消息称,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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