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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律师事务所实习心得体会【一】
“天下之事,闻者不如见者知之为详,见者不如居者知之为尽。”通过这次的两个多月的实习工作,我深刻地明白了这个道理。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并没有因为我年轻,尚未大学毕业,而随便给我安插个无足轻重的闲职来敷衍了事。律师们和蔼可亲,对我悉心指导,给予了我许多帮助,正由于他们的倾囊相授,令我开拓了眼界,对律师领域的工作有了相当深入的了解,了解到了这个行当的意义,其中的个中曲折,使我将来从事这个行当,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行当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总体来说,这次实习相当有意义,对我帮助很大,实践出真知嘛。下面我就通过这次实习的经历,来谈谈我的收获:
刚进事务所,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要让这一张张脸变得熟悉起来,让这一张张脸变得和善、可亲,变成会心的欢笑和帮助的善意,而不是伪装的面具,甚至是附上了屏弃、厌恶的表情,对我也是一种锻炼。平时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我们会为一点小事,一句无意间的话语而争辩不休,但一旦遇到困难时,我们又会互相帮助。在学校里,我们展示的是真实的我们。但我知道,在社会里,就是纯粹的尔虞我诈了,在一张张面具之下,心灵都是被纱布厚厚的纱布盖上一层又一层的。当然,这么说可能有所夸张,但人际交往确实是我这次实习中的一大课题。我始终保持面戴微笑,主动地向其他律师们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帮他们倒茶,有机会的话打扫会卫生,没几天,我和他们就打成了一片。他们也放心地把一些手头工作交给我去做。负责知道我的师傅,武律师也带我出去,参加咨询、会见委托人、会见当事人、调解、庭审等等。从人际交往而言,我确实获益非浅。
转到工作上,则比较简单了。律师的工作和背背法律条款确实是两码事。律师的工作重头应该就是见委托人吧,这类事情可不是能给我经手的。我的实际工作是整理文书。江律师细心教导了我格式的写法,然后把他积存的一大堆资料交给了我。内容虽多,但熟能生巧,没几天,这些法律文书就都搞定了。其他律师也把他们积存的档案拿了出来,有的律师可真够邋遢的,居然夹着自己的律师证的复印件,我差点把它当证据整理起来。其实作为律师,在事务所呆的时间并不多。来事务所咨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他们一般都是到处奔波,“拉生意、谈生意、做生意”一个律师这么解释的。所以纯粹呆在事务所里,能学到的东西还是相当有限的。幸好江律师经常带着我出去走走,让我眼界大开。比如去监狱会见当事人,我就了解到了律师的谈吐技巧,教当事人如何去应对,等等。根据科尔伯格的“道德辨歧”理论,人为了寻找善恶的平衡点,永远是往善恶两端不断徘徊的过程。
世上没有善人和恶人,只是在寻找平衡点时,迷失了方向。使他在恶的一端或善的一端找不到归路。基于这个已经为世界80%以上的国家作为基础教育课程的理论,我如果作为律师的话,一定会全力为当事人打拼,给他一条自新之路,一次再次寻找到平衡点的机会。跟着武律师跑了一个案子,这是一个房地产纠纷的案子,他先和当事人打包票说案子一定能圆满解决,然后就带着我去有关单位咨询这样的案子按照规定会怎么处理。原来他自己都没搞清楚啊,我恍然大悟。而民事纠纷,基本就像是两个商人在谈生意,互相商量价格,最后达成默契,而法官则像个中介,在一旁默不做声。刑事诉讼是最让人有所感悟的,真实的庭审,让人不由对被告有所同情。法庭,应该算是社会丑恶面的一部分吧,因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对社会没有贡献的那类人。看着他们的哭诉,灵魂不禁得到了净化,但学习法律的人,似乎应该把感情因素完全抛开呢,法不容情啊!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很多人觉得律师是非常轻松的职业,整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我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如今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谁还会有闲情去咖啡馆稍作休憩呢?谁还会去眷恋路边的美景呢?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正确认识到了哪些东西是我所缺乏的,哪些东西是我要重点学习的。这次的实习工作成了我学习的指路针。
通过一个月的实习,发现律师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忙,工作压力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最具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我的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据我统计: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十分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6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2,知识更新快,知识面很广。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知识都是你上课所不可能接触到的。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别。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别。所以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很广的知识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3,律师不一定要是一个辩论高手,但要是一个沟通高手。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沟通能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欢你在那里滔滔不绝,罗罗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当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需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这就需要一种沟通能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养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识,阅历,涵养。
4,律师是一种职业,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已。
其实,律师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一种养家糊口的手段。社会赋予了律师太多的角色,比如维持正义,追求民主之类的。好像律师很崇高,很伟大似的,其实不然,律师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饭,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当然,律师职业有他的特殊性,律师是联系普通人和国家机器的纽带,是公众的代言人。社会上不乏有象康健,王选这样的杰出的,有良知的优秀律师,不过大多数情况下,
律师还是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形象出现的,我们不应该把这个职业神圣化,也不应该对他们寄予过高的期望。律师的确是个很有挑战性的职业,对体力,智力要求挺高,需要有旺盛的精力,很高的情商。律师不如医生,医生愈老愈值钱,经验就是财富。但律师不同,我们社会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变化很快,更新淘汰也是很快,很多旧的套路,办事方法,很可能马上就被社会淘汰。所以老律师并不能有太大优势,作为一名律师,想好自己的退路也是很重要的。
以上就是我这几天实习的一些心得,虽说是“管中窥豹”,但也“可见一斑”。
2017律师事务所实习心得体会【二】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当我们即将离开象牙塔的时候,就要时刻做好面对社会面对自己工作岗位的准备。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xx律师事务所。
在xx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对我而言十分的陌生。xx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她。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她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她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到现在我俩已经成了好朋友,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做取证和开庭准备工作等等。
通过实习,对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执业经验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尤其是律师实务方面。以前在学校主要是在理论上进行法律学习,实际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机会很少。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就不一样了,直接到法律工作的最前沿,每天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解答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合同,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参加法庭审理等,从中学习很多律师执业工作的经验和技巧。以前学习过法律文书写作,知道起诉状的格式写法,但真正应用到具体案例,就要好好琢磨一番,怎样把诉讼请求写得准确精练,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怎样把事实理由写清晰,使法官一目了然,这都不是简单套用格式就能得来的。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原来翻阅案例能学到很多很多东西。因为案例是各式各样的,有刑事类,有民事类,有社会经济类等涉及方面十分广泛,对以前学过的知识重新梳理,温故而知新。一般的案卷对于怎么判,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判罚是一目了然的,可也有一些学艺不深,无法全都看明白,那么办公室里的,厚厚的一堆书籍便派上了用场,把个别已经淡忘了的法学术语以及法学名词更加清晰地记录一遍,把案卷里的案例根据自己的了解写下来,并用自己的理解对整个案例进行解说和分析,得到了一个锻炼学习办理案件的机会,又得到了前辈们处理案件的基本经验,还能把以前只是纸上谈兵的知识温习一遍,又何乐而不为呢?现在我同时发现,做任何事情都有其自身有利的一面,做任何事情要用善于发现的眼睛去慢慢学习一切,感悟一切,不要把自己比做海绵会撑饱,我们应该比做植物,慢慢吸收养分,进行光合作用,呼吸作用,也在慢慢成长。面对生活,我们总要抱着谦虚的态度逐步去尝试,取其长而补其短,那么我们的知识会和我们的生命一样不断茁壮成长,自身修养也就会不断提高,个人价值也就与日俱增了。
“律所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主任的严格要求给我很大的影响和震撼,让我清楚的认识到,做人在任何时候都要有个“格”,有原则,有些事不能作。要先做人,再做事。律所除了在为人方面给我树立了严格的标准和原则,为以后我为人处事的理念打下坚实的基础,更让我看到他们作为法律人的严谨和专业,一丝不苟,真诚敬业,以及坦荡宽容的人格魅力。
在实习期间我获益匪浅,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优秀的律师必须是优秀的人,优秀的人必有优秀的人品优秀的律师不仅业务精湛、案源广阔、社会知名度高,而且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应是“品质高尚的人”。人终其一生都应是在不断地自我完善,而品质的修养则是自我完善最为基础的一部分。
二、做律师必备的工作品质
1、维护正义和法律公正是律师工作的基础。尽管律师从经济意义上讲也是商人,但律师这一职业为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而存在则是根本。如何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设计出最佳的职业发展模式,处理好客户利益和法律公正关系,则是每一个律师在工作中必须面临并思考和解决的,在这一点上,根本是正义和法律公正而不是经济利益,律师们用最生动的事实为我树立了这一观念。
2、责任心和勤勉是律师执业必备的工作素质。应该说,做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有责任心,都应该有勤勉的态度,但律师的工作是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未雨绸缪、排忧解难,当事人是基于完全信任来委托律师工作的,律师的哪怕一次疏忽都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这时律师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是“人心”和自己的声誉。所以,虽然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做律师必须将责任心和勤勉训练成为下意识地工作习惯,这样才能算做是一个合格的律师。
3、积极进取,常学常新。我国目前处于法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经济也处于改革发展时期,因此,各项法律法规常常推陈出新,法律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要为客户提供最贴切到位的法律服务并开拓自己的业务,必须保证对最新经济社会动态和司法实践、法律理论等的全面学习和把握才能不断提高自己法律服务的质量,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三、工作方法是塑造律师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
好的工作方法不仅事半功倍,更是在客户面前提升自我形象、获得客户认可的有效途径。
1、工作日志。律师工作常常有很繁杂的业务、长达几年的项目,在律师服务客户又众多的情况下,如何将所有的事务都安排妥当、与客户进行最及时有效的勾通,将每天自己的工作任务进行历史记录并对未来工作制定计划,记入计划日志,则是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工作日志是“吾日三省吾身”的具体体现,定期、不定期地回顾自己的工作日志则能很好地促进自己在业务能力上进步。
2、工作总结与报告。所里对各项业务工作都有相关制度,其中各类工作报告就有不少,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对自己处理的各项业务、在所里与同事的工作合作、人际关系,与客户进行交流等诸项事情对自己做定期的总结与回顾。这既是通过反思提高自己的能力,也是锻炼自己对事的思维敏捷度和判断力。
3、良好的自我信息管理工作。律师工作是一份条理性很强、要求很细致的工作,在我们面对非单一客户的种类各异的多项事务时,一方面要对业务有宏观上的把握,另一方面对自己所掌握、收集的资料和工作成果等及时整理、分项归类,这样有助于提高自己处理事务的效率和效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检验并巩固了自己以前三年来专科学习的知识,同时也为自己以步入社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累了经验,打开了一扇门。实习只要有收获,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2017律师事务所实习心得体会【三】
今年暑假,我在十堰市一家律师事务所——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实习。我先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的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律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调查以及和当事人的谈判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出庭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现将此次实习活动的情况报告如下:
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期间,指导我的是一位办案经验丰富,年过五十的老律师。他待人谦逊,对法律这项工作充满热情。在整个实习期间,所办的案件不多,其中一件我参与最多也是较为复杂的一件,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我在参与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法律规定模糊、矛盾、漏洞,诸如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间的矛盾,医院病历制度的混乱,法院认定证据时的随意性等等。我在这篇实习报告中不打算就各个问题都展开论述,而今就我在案件中感触最深的也是高某诉郧西县人民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的焦点问题——非法行医行为主体的界定略谈一二。
一、案情经过
2003年10月19日早晨7:00张某即本案患者骑摩托车从十堰市回郧西老家9:00左右途经郧县境内某路段,其右前方突然出现一辆三轮车停于路边,张某即左拐避让。这时正好左前方驶过来一辆东风大汽车,张某在避让过三轮车后迅速右拐,但由于摩托车速太快,撞在路边一棵树上,摩托车倒过来压在张某身上。张某感到腹部剧烈疼痛,用随身携带的手机两次拨打120无人应答后,见三轮车车主回到车上,遂教起把自己连同摩托车一起托到郧县青曲镇卫生院,时值上午11:00左右。在青区卫生院经过胸腹联透、腹部穿刺,以及各种常规检查,患者除腹部疼痛外,其他处无任何疼痛和任何皮外伤,被诊断为腹腔闭全性损伤。由于不能明确诊断腹腔内具体何部位受伤,应患者要求,卫生院将患者留在卫生院继续观察,以明确诊断。
至夜晚11:00时,患者血压开始明显下降。经患者家属同意,于2003年10月20日1:00时转往郧西县人民医院。20日3:40分左右,进入郧西县人民医院。在门诊部经过检查,被诊断为腹腔闭全性损伤和失血性休克?5:患者转入住院部,经过短期观察后,当班医生雷某即决定对患者实施破腹探查术。20日早晨6:00,患者自己步入手术室,由实习人员柯某单独对患者实施术前麻醉手术。在实施麻醉的过程中,患者血压突然降低以至停止呼吸而宣告死亡。由于患者死亡突然,在此后的一天半的时间里,患者家属一直要求议员对患者的死亡给一个明确的答复,但医院作为专业机构,面对对医学毫无知情的患者家属一味地推脱责任。到21日中午,患者家属只好将患者尸体运回村里埋葬。
2003年11月5日,患者妻子高某将此事告诉我后,我感觉此案中有其蹊跷,虽参与此案。经本人建议,高某也于两日后委托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的李律师——即本文开始所提到的我的指导律师。11月12日,作为第一步,我和李律师一起,到郧西县人民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取医院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经过案发时当时在患者身边的家属陈述和对病历资料认真分析,认为医院的责任很大。12月在与医院和解的过程中,医院一开始否认其有任何过错,后来虽承认其有一定过错,但总是一亿元财政困难等种种借口拒绝我们所提出的合理请求。我方遂于12月26日将郧西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为了能实现民事上的顺利赔偿,我们于2004年4月5日到郧西县公安局报案,案由是:独立对患者张模式是麻醉手术的柯某既没有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又不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其独立实施麻醉手术违反了《刑法》、医疗法律、医疗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医疗常识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是柯某是正规大学毕业的实习生,并且其在合法医疗机构从事医疗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我方只好审行政复议后向检察院申诉。目前尚未有结果。
到2004年5月14日,即法庭确定的此案第一次开庭前日,医院既没有向法庭提供答辩状,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囿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规定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比以往较高。为了此案能适用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在当日对此案作了撤诉的处理。最近一次开庭是在7月14日,法庭上医院和我方向法庭提交了。法院没有采纳我方此案的性质是非法行医的主张,而认定此案需要委托医疗检定机构鉴定。此案现在尚在我鉴定之中。
二、法律问题
本案中引起我兴趣的也即本案的焦点问题: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行为,抑或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自被1997年刑法确立以来,在实践和理论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正像本案所产生的问题一样,在本报告中就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如何判断医生已具备了执业资格、可以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预防、 保健业务?由于刑法没有对医生的执业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因而导致了学者在理解时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以具体的特定的从医证书来衡量其执业资格;有人则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的条件” 的抽象标准来衡量,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资格证书与执业证书在所不问。
我国的医疗人员为数众多,技术水平有高有低、参差不齐,不同的专业对医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区在衡量医疗人员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时,其标准也不同,即使是同样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人,其医学技术水平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条件来判断,则显得过于抽象,难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医疗人员的标准,去衡量低水平的医疗人员,会过于严厉和苛刻,反之,则会放纵犯罪。所以,国家在取舍时,选择以是否取得国家授予的从业证书,作为是否具备执业资格的基础性条件,不论行为人在其他人的评价标准里,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国家评判层面,行为人特定的从医证书的拥有,也就表明行为人具备了行医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也意味着其技术水平得到了国家的认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产生评价标准的不公平性与异质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么,衡量医生从业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于非法行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是采用单一标准,还是采用复合标准,也即医生执业资格是指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呢?还是指既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又同时取得执业注册证书。我显然赞同最后一种观点。
医生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首先必须是本人有能力从事该种职业,而一个人能力的具备与否,最客观、最公平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是否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只表明行为人具备了从事医疗业务的最基本的知识,并不代表行为人因此可以从事诊疗业务。因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期,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医疗业务水平的鉴定,并申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为人才有可能实际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
国家设定的执业医师注册制度,一方面是从形式上将国家的权利赋予给了个人,使医生取得一种能力与资格的形式表征,医生因此而被准入到相关的医疗活动中,国家不再对其加以主体资格方面的限制。与此同时,医师执业证的取得也会产生一种对内与对外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以及不适宜从事该医疗业务的情况的存在,医疗部门与医疗机构不能随意剥夺医生从事相应的诊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权利,医生有权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为一定的医疗行为;就对外效力而言,医生执业证书的存在与取得,从形式上证明了该医生执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广大公民也就能够从外观上判断行为人的能力,并加以选择。“虽然具有医师的实质能力,却未取得形式表征者,仍不能以医师身份执行医疗业务。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观(如未取得医师证书或执业执照),很难让外界相信其具有执行医疗行为的能力。”
另一方面,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到医生取得执业证书并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能力(这里主要以医疗机构的实习水平鉴定为标准)的人,才有可能被批准取得医生执业证书。因此,医师执业注册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审查了行为人的实质能力,并将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实保证医疗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够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这也体现了国家权利赋予的封闭性与限制性。所以,医生执业证书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也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国家赋予权利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准入性与限制性的有机统一。《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7条第2、3款规定:重新申请注册……还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经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因此,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宜采用复合标准,行为人只有既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又具备医师执业证书,才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2条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医生执业,不仅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同时也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我国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的统一,它统一于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取得合法的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允许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实施一定的医疗行为,结果其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重大伤亡,该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在处理时,只能以意外事件或医疗事故罪来对待。但如果非法定的未取得合法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执业医师的默许、同意下,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时,二者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但本案的问题似乎不在这里,若仅以以上的讨论所确定的判断标准,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无疑。但本案似乎有其特殊性,即合法医疗机构负责人招聘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开设专科门诊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勾结、伙同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人进行非法行医是否可作为共犯追究?从理论上讲,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不可能独立实行非法行医行为的,但是有可能成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我主张,合法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明知他人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招聘、雇佣其从事医疗活动,或者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到非法开设的医疗机构从业或勾结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其责任。
在本案中,郧西县人民医院在聘用柯某作为其单位的实习人员本身是没有过错,但是其却安排此实习人员单独承担重大麻醉手术,这显然是有过错的,其应该为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也正像我在代理词中所坚持的理由,柯某明知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却单独实施重大麻醉手术,其主观具有故意性,其错误地实施麻醉手术的行为直接导致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柯某的行为当构成非法行医罪.
这种观点在理论上的成立是没有问题的,作为任何一个当事人的律师或者一个法律理论工作者接受这种观点毫无迟疑,但要是让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工作者接受还是很难的.在这里,我看到了法律工作者之间的交锋和法律内部的裂痕.但我并没有灰心,我一直在继续思考这些问题,虽然现在在心里还不甚明朗.我对法学的向往与追求,缘于对事实与规则二元冲突的认识,并希冀从社会与法律的协调中勾勒出完满的法治之制。是法学将我从农村的土地深处带至理性的思维空间。我将以所学、所思、所感,致力于法律与社会的融合。
以上作为我在这个案件中对非法行医型为主体界定的一点思考,还有一点思考就是对我国医疗法律也有了一些肤浅的认识,形成了《<医疗损害赔偿法>立法初探=,作为我的实习理论成果之一.另外,我把这个案件中我的代理词也作为实习成果,一并附在此实习报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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