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要点:上诉主体区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独立的上诉主体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被告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处于被告与原告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他们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律赋予他们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就引起第二审程序。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上诉的内容,只限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刑事判决、裁定部分无权提出上诉,且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和执行。
2.非独立的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允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是让他们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但是否上诉,应由被告人自己决定。如果被告人不同意上诉,其辩护人或近亲属就无权提起上诉。对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当以被告人为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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