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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赵某(男,15岁),给赵某5000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许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
问题:
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及解析:
1.对于肖某而言,他首先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某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对于杨某而言,他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公司骗领的5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杨某还构成贪污罪。
对于赵某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赵某年满15周岁,放火罪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的8种罪之一,因此赵某构成放火罪。
2.吴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吴某和赵某构成放火罪的共犯,虽然在实施放火行为的时候吴某没有去,只有赵某一个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且赵某的放火行为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按照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吴某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他的退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随赵某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赵某、吴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二
案情:李某是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局长,张某是该局某办公室主任,在上任2年多的时间内李某先后接受他人贿赂20多万元,并在自己任职的系统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10多万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李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因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李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李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3万元。但是事过不久,张某又找李某要钱,李某说手头没钱,张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l个月后保证偿还,李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1万元给了张某。之后,李某多次向其催要,但张某一直无力偿还。6个月后,李某被告发。在李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市海关关长马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局侦查,侦破了马某受贿120万元的特大案件。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李某接受他人20多万元贿赂的行为的性质。
2.分析张某介绍他人向李某行贿从中得到部分“酬劳费”的行为的性质。
3.张某向李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4.李某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给张某用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
5.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构成何种共同犯罪?
6.对李某应如何处理?
答案及解析:
1.李某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定范围,其在上任后的2年之内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达20多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2.张某介绍他人向李某行贿属于在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进行沟通、促使行贿与受贿行为的实现,数额较大,构成介绍贿赂罪。其在实施为他人介绍贿赂的犯罪活动中,接受受贿人李某送来的酬劳费2万元,属于介绍贿赂犯罪行为的一种后续行为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单独构成受贿罪,而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论处。
3.张某以告发李某的犯罪事实为要挟,向李某要钱还赌债,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4.李某利用保管工会活动经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借给张某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5.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即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6.对李某应当以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其提供马某特大受贿案件的线索并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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