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二卷考试笔记:刑事诉讼构造

  本文“司法考试二卷考试笔记:刑事诉讼构造”,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立法者总是基于实现一定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设计适合于该目的实现的诉讼构造。但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目的的提出与实现,也必须以刑事诉讼构造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为前提。很显然,不能靠行政程序的构造来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也不能弱化刑事程序来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它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一般认为,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实际上,由于单纯采取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在控制犯罪中会抑制另一方面功能的发挥而导致种种弊端,两种诉讼构造均已吸收了对方的一些程序。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两大构造仍有许多不同,从而也决定了功能上的差异。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司考二卷题库 司考二卷真题 司考二卷考点 司考备考辅导 司法考试报名 司法考试时间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