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浅析: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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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资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资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企业。法律 教育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资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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