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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泰证券董事长李玮建议,修改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限制,同时完善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规范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股票投资行为。
据介绍,现行《证券法》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并规定对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进行处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自律准则也做出了类似禁止性规定。李玮认为,这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的发展形势:
“相关禁止性规定在立法时是有实际意义的,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和监管法规体系的日益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尤其是合规制度和信息隔离墙制度已经十分完善,如果还以‘一刀切’的方式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显得过于简单化且有失公允。”
李玮指出,限制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的立法本意,主要是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相关规定针对“从业人员身份”而非“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交易行为”而设,不符合立法本意。此外,《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持股的限制属于强制性规定,没有预留法律空间,使得证券公司难以实施股权激励,影响了证券公司长期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和稳定的利益共享及风险共担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据了解,《证券法》修订草案已于2015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有望于今年4月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放宽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限制也是修法热点之一。李玮认为,当前修改时机与条件基本成熟。特别是,随着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证券公司治理日益规范,内部控制、隔离机制逐渐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与当初制订全面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定时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已经基本具备了放开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监管基础。
李玮认为,建立一套完备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规制体系,应当包括建立健全公司自治和行业自律制度,完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交易禁止制度,建立公司自治、行业自律、行政、民事、刑事多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具体建议包含四项要点:
首先,修改《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买卖股票。转变规制理念和思路,修改法律、部门规章和政府文件中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在保证不发生利益冲突和及时申报的前提下,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持有、买卖股票。建议修改条款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和配偶的证券账户,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证券买卖情况,并不得与其所任职务、工作职责等发生利益冲突。”
其次,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公司自治制度。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职责,制定差异化的买卖股票申报制度和强制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经营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包括制订员工买卖证券的行为守则,督促、监督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核员工的个人证券交易等。
第三,完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交易禁止规则。严格把握《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制定针对性的内部交易规制机制,完善并推广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如确立禁止交易名单和观察名单等。建立健全利益冲突交易禁止制度,借鉴国外有关禁止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定,增加、细化相关禁止性交易的立法条款,出台有关禁止利益冲突交易的监管指引或办法,严格规制证券从业人员利益冲突的交易行为。
第四,建立多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建立包含公司自治、行业自律、行政、民事、刑事等多位一体的严格的责任追究体系,形成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惩处的规则体系,有效威慑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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