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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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第四条 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七条 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第八条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为协会会员,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设立

  第九条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二)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三)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未能做到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或内控有力的,不得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证券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及证券公司网站上披露私募基金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事项,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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