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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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

  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如下:

  (1)不得为客户的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

  (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1)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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