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罪名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要点:罪名”,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注意】 不要为罪名所蒙蔽,罪名的个数并不等于犯罪构成的个数。选择性罪名,表面上有数个罪名,实际上仅指一个犯罪构成。

  1)选择性罪名之内不数罪并罚,如不存在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并罚,只定走私、运输毒品罪;

  2)被捕后如实交代选择性罪名中的其他内容的,不成立自首;如因为拐卖妇女被捕, 如实交代拐卖儿童行为的;

  3)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出现事实认识错误,依照客观事实定罪;如欲盗枪支,实得弹 药的。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 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 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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