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新增学位点

2017-03-30 15:30:05 国务院考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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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新增学位点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对现有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教育资源配置明显不足、现有学位点师资队伍支撑有困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接受新增学位授权申请。同时,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主审核,每年可自主新增学位点。

  《办法》突出质量标准主导作用。根据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的目标,提高申请标准,加强与研究生培养的衔接,按照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分别制定起点更高、标准更严、针对性更强的申请基本条件,改变过去以分配数量指标为主要方式的做法。同时,扩大省级统筹和高校办学自主权。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评审,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这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方向,目的是进一步激发学位授予单位办学活力,推动其内涵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此外,《办法》加强授权审核制度的整体设计。建立常态化授权审核机制,将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部分,新增学位授权审核侧重于增量结构调整,每3年实施一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侧重于存量结构优化,每年开展一次;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授权审核范围,新增单位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新增学位点原则上不接受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的新增申请。

  突出质量标准在授权审核中的主导作用。为保证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提高授权审核的准入门槛,改变过去分配数量指标的做法,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分别制定更加细化、水平要求更高的申请基本条件,充分发挥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教指委在授权审核中作用,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实施审核,保证学位授权审核质量。

  《办法》强调授权审核与结构优化、研究生培养和资源配置的衔接,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和增长速度。充分考虑高等教育办学层次结构,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的比例。对现有研究生培养质量不高、教育资源配置明显不足、现有学位点师资队伍支撑有困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接受新增学位授权申请。

  《办法》指出,为进一步激发高等学校办学活力。放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自主审核,每年可自主新增学位点,可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为其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对这部分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制约措施,要求其学位点审核标准必须高于国家规定的申请基本条件,新增点6年内必须达到相应水平,不能突破质量底线。

  《办法》指出,加大对授权审核的监管处罚力度。新增学位点3年后必须接受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点5年内不得申请增列,对研究生教育资源投入不足、培养问题较多的单位,将暂停其新增申请。强化权责一致,各单位在获得授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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