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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审查和发布管理
一 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军队特需药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二 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
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
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发布的不同要求
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
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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