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查特点”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考察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特点,都要和这个法律部门本身的特点相结合。《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来讲是程序法。程序法最注重对程序上基本理念的考察。《刑事诉讼法》强调程序正义,强调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同时强调程序上严格的权利保障机制,来实现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这种基本理念强化的学科特点,注定了司法考试注重对一些基本理念的考察。这是第一个方面的特点。
第二个方面,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体现这样一种趋势,就是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融合,在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西方的一些国家,他们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不进行严格区分,统称为刑事法律学科,由此导致了整个学科的发展有一体化的趋势。近年来司法考试也走向这样一种趋势,即《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结合起来进行考察的趋势。在这一发展趋势之下,司法考试也呈现出两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基础理论的考察程度不断提高,对法条的考察也越来越细致。由于重基础理念和基础理论的考察,使司法考试中频频出现一些对刑事诉讼程序理念的考察,如程序正义、权利保障等,对这种理论问题考察程度的提高,并不代表对法条不再进行考察了,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具体规定,仍然是我们刑诉法的核心内容。我们历年的司法考试还是要对重点法条进行严格考察,只是在考察的同时融入了《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理念,由此做到全面考察,达到最佳的考察效果。
第二个特点,对重点法条考察的重复率比较高。这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机制比较全面和完善。主要有这样几个重要考点重复率比较高。首先,就是关于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分工问题。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有部分的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国家安全机关也在行使不同程度的侦查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包括公诉权和检察监督权,都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另外,就是关于审判公开原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也应该不公开审理;已满14岁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也应该不公开审理。这些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在历年司法考试中都有所考察。还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回避申请和决定权的问题。三机关里面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他们的回避应该由谁决定,《刑事诉讼法》都给予了明确规定。还有就是《律师法》,今年正式实施,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和义务,越来越成为考试的重点。强制措施当中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问题,《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与此相应的还有不起诉的决定问题,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三种不起诉分别适合于什么样的情形,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后有哪些救济途径,这也是历次司法考试经常关注的问题。还有自诉案件的范围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审判期限是20天。另外就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哪些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赔偿义务主体有哪些,这也是近年来伴随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激增产生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二审当中的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一旦启动上诉和抗诉程序,二审法院就要进行全面审查,不管上诉和抗诉的内容是否全面。另外就是死刑复核程序问题,死刑复核程序收归最高院,如何进行,审判过程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最高院和最高检都下发了关于二审开庭审理的司法解释,与死刑复核程序配套执行。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 | 司法考试辅导 | 司法考试题库 | 司法考试动态 | 司法考试大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