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点:代理”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代理的前提。
2.代理是关系。
三角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关系或授权关系)内部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行为关系)外部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外部关系。
必备条件:
有授权;
要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朋友招待客人不认为代理,传话,拿信都不是。)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不能适用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委托产生。
指定代理:民诉法规定产生的代理权。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授权。代理人与监护人区别:监护职责要广泛。
本代理与再代理: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后取得被代理人追认,特殊情况下,紧急情况下(一类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和本人取得联系,忘了不行,二类是代理人生病)只要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行成再代理。
由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只承担选任责任与指示责任,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负过错责任。
代理权:是不是民事权利?不是民事权利。有利益才叫权利。
代理权本质是一种资格。
授权不明及责任问题:
授权不明时代理人要负连带责任。不是必行的连带责任,是补充的连带责任。
如果是违法的情况下代理时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要承担必行的连带责任。
亲自行使。
没有尽到义务时,负过错责任。
滥用代理权时,(必须在有权代理中)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目前尚无定论。
恶意串通,无效造成损失,由第三人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必行的连带责任。
3.代理权消灭:
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和表见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除表见之外的。超越代理权,自始无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追认问题本人既可以向相对人追认也可以向代理人追认。
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发生在什么情况下呢:本人拒绝追认。第三人因本人未追认时,享有选择权:或要求代理人履行义务或向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
代理人侵害了本人的名誉权。
一定要是原件才能成立表见代理,一定要有授权表象。如果是伪造的,本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是伪造的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必须要求相对人善意无过错。无过失没写。
4.代理权的欠缺与无权处分问题: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转租,一定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分三段:
1)如果第三人明知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按照民事行为无效处理。
而且由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
2)如果第三人不是明知,说不好有没有善意,效力未定的问题。本人享有追认权,撤销权。
3)表见代理:第三人要具有善意,后果是有权代理。本人没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房屋登记是针对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合同无效时利息不支持。
处分权的行为效力未定。被代理人死亡,只是在委托代理情况下不是必然消灭。再代理中代理人指示责任没尽到时,代理人要对被代理人负责。未生效主要针对没有履行程序或有关条件。没有履行之前不能说是无效。
以自己名义买的,不存在代理了,只是买卖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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