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17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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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17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证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080

  第五条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4657号(旅游路东首)。邮编:250103

  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高职(专科);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学院历史沿革:学院前身山东省城市建设学校创建于1980年,2006年4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基本情况: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是由山东省教育厅、住建厅共管,住建厅主管。学院位于济南东部教育城,占地1192亩,拥有良好的教学、实训、生活条件,交通便利,校舍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馆藏图书82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9688万元,实训设备不仅能满足教学需要,而且能面向社会提供良好服务。土工、力学、建材、给水、排水、电工、楼宇智能等实验实训室有较高的设备配置,其中建材实验室具有“山东省二级实验室”资质,给排水实验室拥有国内先进的TOC环境检测仪。学院是教育部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学校,是山东省建筑行业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步入高职以来,学院积极开拓创新,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为山东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是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建设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命名的“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山东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建设科教先进集体”和“省直机关五一劳动奖状”获得者。近几年荣获多项荣誉和表彰:

  2010-2012年连续被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评为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开发管理先进单位”和“山东省建筑业岗位培训教学先进单位”;

  2011年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予“‘十一五’期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培训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

  2011年学院作为理事长单位牵头组建的山东省建设职业教育集团也被省教育厅、省经信委评为“省级职教集团先进单位”;

  2012年被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评为全省“企校合作先进单位”;

  2012年荣获山东省总工会颁发的“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状”;

  2012年学院被评为“全国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

  2013年学院被省文明委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被教育厅、财政厅评定为“山东省技能型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511人。其中专业带头人58人、骨干教师207人,45岁以下青年教师占71.18%,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占35%,中青年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者达80.2%。拥有山东省优秀教师2人,山东省十大师德标兵2人,山东省教学名师2人,32人次在各级各类行指委、教指委、行业协会(学会)中任职,其中5人担任山东省燃气热力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建设了3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15个院级优秀教学团队。

  学院设有七个教学系部,即建筑工程系、市政与环境工程系、建筑与城市规划系、工程管理系、建筑经济管理系、基础教学部、思想政治教学部。目前开设了建筑工程技术等32个高中高职专业。

  建设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需要大量技术应用型和高技能型人才。学院全体教职工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秉承“崇德尚能,博学乐业”的校训,提高办学质量,建设和谐校园,努力把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建设成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高职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由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2017年面向山东考生进行春夏季高考招生,分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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