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教师利用职务便利受贿44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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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济南某中学的体育教师苏某,兼任学校男子篮球主教练及体育特长生招生测试评委,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学生家长及中间人给予的贿赂,共为11名学生违规办理了国家一级或者二级运动员证,受贿金额达44万元。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苏某受贿、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为11名学生办运动员证

  济南历下法院经法庭审理查明,苏某系济南某中学的体育教师兼任男子篮球主教练及体育特长生招生测试评委。

  苏某在担任济南某中学男篮主教练期间,利用负责济南某中学男子篮球队队员比赛、办理国家运动员一、二等级资格证书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7月份至2014年年底四年多的时间内,多次收受学生家长及中间人给予的贿赂,受贿范围涉及山东、山西、新疆三省区,共为11名学生违规办理了国家一级或者二级运动员证,受贿金额最多的一次达12万元,共计受贿44万元。

  在此期间,学生家长吴某为让孩子被北京某高校录取,苏某还受吴某的委托,将100005元以妻子的名义办理一张银行卡,送给了北京某高校的一位体育主教练,请北京某高校的这位体育主教练在高水平运动员测试过程中对吴某的孩子予以照顾。

  既犯受贿罪也犯行贿罪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是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苏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苏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苏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某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部分犯罪事实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受贿的事实及行贿的事实,受贿属于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苏某在交代受贿事实时主动交代行贿的事实,行贿罪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判入狱3年3个月

  最终,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正式生效。苏某非法所得4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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