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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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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