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考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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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然人与公民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2、公民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对于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来讲,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 为宪法主体。但这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 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政 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1)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A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B、内容广泛性

  C、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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