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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司法考试考点是什么

泉州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考点

  泉州司法考试的考点主要涵盖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实务和司法职业道德等方面。下面将对这些考点进行详细、具体和生动的解释。

  一、法律基础知识考点

  1. 民法:包括民事权利与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和组织、民事责任等内容。

  2. 刑法:涵盖犯罪与刑事责任、刑事制度、刑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等。

  3. 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督等。

  4. 经济法:重点考察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5. 宪法与行政法规:重点考察宪法基本原则、宪法修正条文和行政法规制定与解释等。

  二、法律实务考点

  1. 诉讼法律实务:涉及诉讼程序、适用法律、证据收集和举证等方面。

  2. 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重点考察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3. 法律文书写作:要求考生能够准确、规范地书写诉状、合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三、司法职业道德考点

  1. 职业道德伦理:涵盖法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等方面。

  2. 司法行政规范:重点考察司法行政人员的纪律规定和职业规范。

  除以上考点外,考试还可能会涉及一些案例分析、法律条文解读和实际问题判断等内容。因此,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条文进行论证和解释。此外,考生还需要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道德品质。

  为了准备司法考试,考生应该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选择优质的教材和参考书籍,加强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系统学习和记忆,掌握相关的法律实务和司法职业道德。可以通过刷题、模拟考试、参加培训班等方式来提升自己的应试能力。此外,考生还要注重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解决,以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总结来说,泉州司法考试的考点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实务和司法职业道德等方面。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熟练运用法律条文进行论证和解释,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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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动态

绍兴司法考试考点有那些

绍兴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考点 绍兴司法考试考点

  绍兴司法考试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宪法与行政法考点:

  1. 宪法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立法程序、违宪审查、修宪等相关内容;

  2. 行政法基本原理:包括法律适用、行政法规、行政行为、行政裁量权等;

  3.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包括行政许可与审批制度、行政许可的程序与条件、行政处罚的种类与程序等。

  二、民法与经济法考点:

  1. 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成立和效力、离婚、家庭财产制度、监护权等;

  2. 民事责任法:包括侵权行为、合同法、不当得利等;

  3. 担保物权法: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占有等;

  4. 公司法:包括公司设立、公司组织形式、公司股权、公司债务等。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考点:

  1. 刑法基本原理:包括刑法的适用和解释、刑法的违法成立和免责情节等;

  2. 刑事责任与刑罚: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种类和情节、刑罚种类和执行等;

  3.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证据收集和固定、刑事判决等。

  四、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伦理:

  1. 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律师、公证员、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

  2. 法律伦理:包括法律伦理基础、法律伦理规范与实践、法律伦理教育与培训等。

  五、诉讼法与法律实务考点:

  1. 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的起诉、举证、调解、判决、执行等程序;

  2. 刑事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的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程序;

  3. 行政诉讼法:包括行政诉讼的起诉、诉讼标的、诉前准备、裁判文书等。

  以上只是绍兴司法考试的一些主要考点,具体的考点还需参考考试大纲和教材。在备考过程中,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深入理解各个考点的相关知识,并进行实际案例分析和模拟答题,以更好地掌握考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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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考点相关的司法考试动态

司法考试考点都有哪些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考点内容都有哪些?想知道的小伙伴赶紧看过来,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司法考试考点都有哪些”仅供参考,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资讯!

  司法考试考点都有哪些

  司法考试考点都有哪些

  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电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2、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三、自卫行为

  1、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2、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存在。自助行为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通说认为需要四个要件: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3)采取的手段适当;

  (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四、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这是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类。

  1、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至于按份责任中各个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应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

  2、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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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临近司法考试之际,相信各位考生都非常关心考试考点的相关信息,想要通过对考点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做题能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里面包含了行政法的重要考点,有需要的考生看过来!

  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

  2023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

  常考必考点汇总如下: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重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能、设置权限与程序;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3.公务员基本管理制度。重点: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制度;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公务员的处分制度。

  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重点:立项程序-报请立项主体,立项批准的新规定,立项后的调整;起草程序-起草主体(含参与起草与委托起草),草案公布时限,送审稿的签署;审查程序-审查主体,缓办与退回情形,送审稿的论证咨询;决定与公布程序-决定方式,公布载体,报送备案主体与期限。

  5.具体行政行为。重点: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尤其是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6.行政许可。重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7.行政处罚。重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形式;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8.治安管理处罚。重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性质;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程序。

  9.行政强制措施。重点:行政强制错失的性质判断;行政强制措施的设置权限与形式;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含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

  10.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重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权限;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尤其是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程序。

  11.行政合同。重点:行政合同(协议)诉讼规则。

  12.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理、审理与裁判。

  13.行政复议。重点: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决定。

  1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重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

  15.行政诉讼管辖。重点:级别管辖尤其是复议维持案件的级别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16.行政诉讼参加人。重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诉讼被告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判断。

  17.行政诉讼程序。重点:起诉期限;简易程序;一、二审审理对象。

  18.行政诉讼特殊制度与规则。重点:举证责任分配;撤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辅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调解;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

  19.行政诉讼判决。重点:撤销判决;履行判决与给付判决;确认违法与确认无效判决;复议维持案件的裁判。

  20.刑事司法赔偿。重点:刑事司法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赔偿项目与赔偿标准。

  客观性司考试题对策

  1.改变答题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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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临近司法考试之际,相信各位考生都非常关心考试考点的相关信息,想要通过对考点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做题能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里面包含了行政法的重要考点,有需要的考生看过来!

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

  考点一:行政协议

  一、定义和范围

  1. 行政协议认定四要素:(1)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2)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3)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4)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行政协议的范围(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其他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3)明确排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

  二、约定管辖

  1.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2.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原告资格

  1.行政协议案件的原告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即在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即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具有原告资格。

  2.行政协议案件的被告不具有反诉资格。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举证责任

  1.被告对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起诉期限和法律适用

  1.原则:(1)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2)行政协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2.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民事)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行政)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3.不得约定仲裁。

  4.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六、履行抗辩权

  1.原告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2. 被告预期违约: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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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2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2022年司法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相信有很多考生都有考前焦虑的环节,为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2”,请各位考生看过来,希望小编的文章能够帮助各位考生熟记知识考点,为考出好成绩添砖加瓦。

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2

  考点一:行政协议

  一、定义和范围

  1.行政协议认定四要素:

  (1)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

  (2)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3)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4)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行政协议的范围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其他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

  (3)明确排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

  二、约定管辖

  1.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2.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原告资格

  1.行政协议案件的原告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即在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即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具有原告资格。

  2.行政协议案件的被告不具有反诉资格。

  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举证责任

  1.被告对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起诉期限和法律适用

  1.原则:(1)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2)行政协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2.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民事)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行政)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

  法解释确定。

  3.不得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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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1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2022年司法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就要到了,各位考生备考的怎么样了呢?今天小编想给大家分享一下司法考试中行政法的相关考点,有需要的考生看过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1”,可供各位考生参考使用。

  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1

  考点一:公务员违法违纪

  (一)处分种类

  1. 处分共有六种,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3.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除警告外,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还要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二)并处规则(同时受两种以上处分)

  种类不同: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种类相同: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三)处分程序

  1. 初步调查和立案均须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

  2.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3. 在立案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公务员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办理退休手续,但可以辞去领导职务。

  4. 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四)处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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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二:行政法规的制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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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高频考点内容及易错点分析

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

  2022年的司法考试将在三天之后正式开始客观题考试,虽然部分地区目前因为疫情影响延期了考试,但各位考生的复习可不能“延期”,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这份2022年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高频考点内容及易错点分析吧!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近五年平均每年考察2-5分。跟我们的日常生活非常相关,大家在复习时可以结合生活经验充分理解记忆哦!

例题:

  甲未经乙授权,即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从丙处购买价值一-万元的电脑一台。丙对此并不知情。如果乙不予追认,则甲与丙所签订的合同对乙不发生效力。该说法是否正确?

  解析与易错点提醒

  题目中,甲未经乙授权,即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据此,如果被代理人乙不追认,则甲与丙所签订的合同对乙不发生效力。你答对了吗?

  对于此知识点,很多考生在复习时常常容易混淆和遗漏: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其他行为效力待定。

  2.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在近五年法考中平均每年考察4-7分 ,很多考生失分是由于对知识的理解不够透彻,赶紧来跟我一起看道例题强化一下吧!

例题: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该说法是否正确?

  解析与易错点提醒

  题目中,首先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如果乙公司追认了甲之行为,则合同在乙丙之间生效;如果不予追认,则合同最终归于无效,因此该说法错误。你答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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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必背考点

理论法考点 司法考试考点

  2022年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为了让各位考生能够更好的掌握考试的重要考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必背考点”,有需要的考生可以参考一下。更多考试信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2022年下半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必背考点

  考点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法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诉愿权、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保护这几个权利。

  一、平等权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权利能力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和事实意义上的平等。

  2、承认合理差别,禁止不合理差别。常见的合理差别有:

  (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上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针对女性的孕期保护。

  (3)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比如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实行的优待措施。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此项权利需要满足年满18岁、中国国籍和有政治权利三个条件。

  2、政治权利是指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其中有一层隐含的意思尤其要注意,即被强制措施的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不一定不享有此项权利,只有明确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才不享有。

  (二)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以及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

  1、言论自由:在整治自由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其他政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衍生。

  2、出版自由:包括著作自由和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对出版物的管理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制度。

  3、结社自由:我国社团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主管机关为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

  4、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源于公民的请愿权,三者的差别在于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不同。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内涵: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有信仰不同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个或那个教派的自由。

  2、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预。实行三自原则:自主、自办、自传。

  四、人身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

  1、非经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任何公民不受逮捕。

  2、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比如,为了要债把债务人关押起来。

  (二)人格尊严

  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和隐私。比如在公共场所将他人的衣服撕烂并踢打辱骂。

  (三)住宅不受侵犯

  1、禁止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住宅。

  2、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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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必背提分考点

理论法考点 司法考试考点

  2022年司法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各位考生备考的怎么样了呢?各科目的知识点都掌握了吗?临近考试之际,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2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必背提分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加深一下对理论法考点的印象。

2022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必背提分考点

  考点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

  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非内容上)的必然(非偶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恶法亦法 实然法)

  不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恶法非法 应然法)

  承认存在概念上必然联系的

  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4、第三条道路

  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考点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三种规范:

  (1)自然规律:自然事物之间关系

  (2)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

  (3)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

  (4)法律属于社会规范,此外还有道德、宗教、习惯、组织内部的规则等

  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

  法律只调整人的涉他(关系)行动,只具有个人意义的行动(自我指向的行动)法律不调整。

  注意:正是由于法律在调整范围上要窄于其他社会规范,所以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相比,法律的调整范围都要小,法律的要求都要低。

  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和认可

  两种认可:

  (1)明示认可:立法认可习惯的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2)默示认可:司法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2)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4、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自然规范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

  (3)法律并非同等的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

  (2)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规范,也可称之为特殊强制力。

  (3)相比其他社会规范,法律具有最强的强制力。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1)可争讼性:当事人依据法律起诉或应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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