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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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2017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学院名称:天津海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层 次:高职

  学院代码:14022

  学院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8号

  学院基本概况:

  学院简介:天津海运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是一所以培养海运人才为主,具有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其办学历史源于1962年建立的天津市科学技术进修学院, 2006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将天津市科学技术进修学院(天津市职工科学技术大学)整体改制为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并于同年获得教育部备案获准。2007年学院通过国家海事局《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认证,具有国际海事组织(IMO)承认的船员教育与培训资格。

  办学条件:学院位于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总占地面积976亩,建设用地615亩,一期建筑总面积17.1334万平方米。学院建有现代化的教学楼、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多媒体教室、体育场馆、设施设备先进的各专业实验、实训室等。

  专业门类:学院坚持大力发展海运特色专业和适应环渤海地区建设所需的专业,紧紧围绕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设有航海技术系、轮机工程系、航运经济系、国际邮轮乘务和旅游管理系、工程技术系、信息工程系等6个系,开设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管理、理化测试与质检技术等25个专业及专业方向。

  人才培养: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与所学专业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大学专科层次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结合海运特色,采取准军事化管理模式,强化对学生进行素质训练和养成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

  教育教学:学院构建了适用够用、适度超前的实训设备体系。目前已建成涵盖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物流管理、国际邮轮乘务管理、理化测试与质检技术等25个专业的校内实训基地107个、校外实训基地119个。其中,建有船舶操纵模拟实训室、轮机模拟器实训室、集装箱运输管理专业实训室等多个国家重点实训基地,航海学历教育和海船船员培训能力在华北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就业优势:学院被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授予“滨海新区航海运输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并通过了国家教育部委托天津市教委组织的对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评估。历届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8%以上,签约率保持在85%以上,在天津市所有本、专科高校就业率统计中始终名列前茅。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设有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以招生办、纪检、教务处、学工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本院的招生录取、咨询、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7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对生源好、一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收费标准。

  1.学费、住宿费按天津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标准为:一般专业5000元/生·学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6-8人间800-1000元/生·学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发放的2017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2.为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提高毕业生就业率,相关专业将利用学生在校期间开展专项技能和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其费用按天津市物价局规定收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院录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江苏省考生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

  第十三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我校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五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十七条 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航海技术专业在部分省份招收女生(详见学院招生计划),其余专业男女不限(鉴于用人单位对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身体要求,建议报考航海类专业考生的肝功能体检结果为正常)。

  第十八条 航海技术专业招收的学生身体条件如下:双眼裸视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9(0.8),辨色力完全正常,身高男生1.65米及以上,女生1.60米及以上,无口吃。

  第十九条 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招收学生的身体条件如下: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8(0.6),辨色力不能为色盲,身高1.55米及以上,无口吃。

  第二十条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烹调工艺与营养(邮轮烹饪)专业招收学生的身体条件如下: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8(0.6),辨色力不能为色盲,身高1.55米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 凡报考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管理、烹调工艺与营养(邮轮烹饪)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报考游艇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与导航专业的考生辨色力不能为色盲且听力正常。

  第二十三条 报考非航海类专业考生应符合普通高考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院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7年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经初步审查通过即可获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据《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生手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上百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天津海运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天津海运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院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8号

  联系电话:022-28779722 28779900 28779901

  纪检电话:022-28620706

  邮政编码:300350

  传真电话:022-28779901

  QQ在线咨询:800056408

  网址: www.tjmc.edu.cn

  电子邮箱:tjhyzyxy@163.com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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