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工伤保险”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缴费方式和主体
(1)缴纳方式:强制缴纳
(2)缴纳主体: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2、工伤保险待遇
(1)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2)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1)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2)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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