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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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工商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工商大学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工商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353。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校址:下沙校区(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教工路校区(杭州市教工路149号)。

  第八条 就学地点:高考录取的本科新生在下沙校区就学。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工商大学。

  第十条 浙江工商大学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商务部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前身是1911年创建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是近代中国最早培养商业专门人才的学校之一。1980年成立杭州商学院,1990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3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4年更名为浙江工商大学。学校拥有管理学、经济学、工学、文学、法学、理学、历史学、哲学、艺术学九大学科,拥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权,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学校13个一级学科入选浙江省一流学科,拥有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3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5个一级学科硕士点、92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3个硕士专业学位门类,设有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67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5个,省“十二五”优势专业11个、省“十二五”特色专业9个、省“十三五”优势专业11个、省“十三五”特色专业6个。学校被评为: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中国高校通用就业能力前20强、全国财经类大学排行前10强、首批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的1:1确定调档比例;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四条 新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该《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新生录取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投档成绩相同者,参考排序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择优录取。

  (三)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者,再根据计划缺额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四)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浙江省内参加新课改的考生,报考我校必须满足综合素质评价中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四个方面要求等第均为B等及以上(往届生P等及以上),学业水平测试各科目成绩均为D等及以上(往届生C等及以上)。

  (五)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专业和文化课成绩均合格的美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时按综合分排序(其中:专业成绩占50%,文化成绩占50%;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按满分750分制折算)和前述第十六条原则录取。如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单独设定考生综合分计算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九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报考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秀学生可进入章乃器学院创新实验班学习。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一批(第一段)录取的学生,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符合选拔条件者,入学后可申请进入章乃器学院创新实验班学习。

  (二)部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可在专业类内任选专业。

  学校设有12个招生专业类: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国际商务、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旅游管理类含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会计学类含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会计学(ACCA)专业;公共管理类含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统计学类含经济统计学、应用统计学专业;经济学类含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专业;金融学类含金融学、投资学、金融工程专业;新闻传播类含广告学、新闻学、编辑出版学专业;英语类含英语、商务英语专业;法学类含法学、知识产权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含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含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海洋技术专业;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电子商务类含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网络信息类含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信息安全专业。其它仍按专业招生。

  (三)设立新生海外交流项目。学校计划选拔20名新生,参加美国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的“美国创新与领导力文化”交流项目,入选的学生可获得出国留学奖学金20000元/生,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设立新生奖学金。学校面向第一批、第一段以第一志愿(首轮平行志愿,不含征求志愿)录取的考生设立新生奖学金,奖金最高达60000元/生。具体按照《浙江工商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考生的高考总分均不含各类加分。

  (五)设立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符合条件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入学后可获得奖学金20000元/生,具体按《浙江工商大学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按照《浙江省2017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并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按照《浙江工商大学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我校与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四年制高职”),招生专业为物流管理(智能物流)、电子商务(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招生工作按2017年我校与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四年制高职”招生简章执行。“四年制高职”录取的新生在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东区学正街66号)就学。

  第四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实施按学校学分制收费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五章 咨询联系和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第二十八条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浙江工商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haoban.zjsu.edu.cn

  电子邮件:zhaoban@zjs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71-8698 9998

  招生咨询微信:zjgsdxzsb

  招生咨询QQ: 800057228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在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71-88840567,举报投诉邮箱:zjgsujw@126.com。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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