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取保候审

  (三)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

  (4)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5)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取保候审的人履行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2)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未尽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保证人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案,经查证属实的,处以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4)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也由公安机关决定。

  四、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取保候审的期限

  (一)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得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或可能妨碍)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3、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司考二卷题库 司考二卷真题 司考二卷考点 司考备考辅导 司法考试报名 司法考试时间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