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证人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
(4)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5)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被取保候审的人履行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2)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未尽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保证人发现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案,经查证属实的,处以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4)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也由公安机关决定。
四、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取保候审的期限
(一)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得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或可能妨碍)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3、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司考二卷题库 | 司考二卷真题 | 司考二卷考点 | 司考备考辅导 | 司法考试报名 | 司法考试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