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取保候审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知识:取保候审”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

  (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二)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1)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2)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3)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4)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保证金的处理

  (1)没收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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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决定、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

  (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二)保证金保证

  1、保证金的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1)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2)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3)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4)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2、保证金的处理

  (1)没收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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