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五、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一)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六、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罚金执行
1、罚金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根据判决要求犯罪分子在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3、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四)执行顺序
(1)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七、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如果因自诉人或人民检察院的上诉或抗诉导致二审程序的启动,则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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