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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解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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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鉴定。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又有一定的变化。 而今年刑诉法的修改,又将其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向前推进了一步,小编与您一起解读新刑诉法,与您一起过司考。

  1、选定鉴定人

  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本案中的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并且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法律//教育网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进行鉴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应当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根据。

  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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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解析:委托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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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代理人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委托代理的时间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

  《刑诉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 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代理和辩护有4点相同

  1、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2、人数相同

  3、法院和检察院承担的责任相同,3日内告知

  4、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

  四、代理和辩护的不同点

  1、主要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受委托人委托授权的约束;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法律||教育网

  2、开始的时间不同

  五、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 权、上诉权(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程序启动),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 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所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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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考点解析: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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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及与扭送的区别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80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4、5种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因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况;(2)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与扭送的区别

  1、主体

  (1)拘留: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

  (2)扭送:公民(普通百姓)。

  2、对象

  (1)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

  (2)扭送:肉眼直接可以发现是“坏蛋”

  二、拘留的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三、拘留的期限(刑诉法89条)

  (一)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

  拘留的时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时间。

  (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

  1、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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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违反枪支等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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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个罪名,关于刑法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一)概 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2款)

  (一)概 念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盗窃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一)概 念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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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2016刑法考点: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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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等9个罪名,关于刑法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一)概念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航空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航空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如航空器上的驾驶员、机械员、领航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地勤维修人员、通讯人员等等;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一)概念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中与铁路安全运营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火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员、乘务员、搬道工、巡道工以及铁路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等;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133条)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一)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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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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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10个罪名,关于刑法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20条)

  (一)概 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怖为主要目的,具有较为紧密的组织机构形式,专门进行恐怖犯罪活动的集团性组织;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组织、领导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而参加的行为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界限。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具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而并不要求在恐怖活动组织中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2、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特定政治或者社会目的,只是为了称王称霸而任意胡作非为,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一)概 念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一)概 念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属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航向;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为目的。

  2、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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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刑法2016考点:破坏公用设施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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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10个罪名,关于刑法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是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是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一)概 念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威胁到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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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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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

  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时,如果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同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而又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2、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会同时造成公私财产的毁坏,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对毁坏财物的行为单独定罪,因为爆炸罪已经包含了毁坏财物的内容。如果没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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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2016刑法考点解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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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25个罪名,关于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的行为。本节原为24个罪名,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增加了骗购外汇罪,现共为25个罪名。

  一、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一)概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依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货币既包括中国货币,也包括外国货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依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三)认定

  行为人伪造货币又有出售、持有、使用、运输伪造的货币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而适用并罚方式处理,仍然只定一个伪造货币罪,将出售、持有、使用、运输的行为作为伪造货币罪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一)概念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进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既伪造货币,又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不按数罪处理,而按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二)特征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进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出售、购买或者运输。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一)概念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

  四、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一)概念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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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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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是指公司、企业违反公司法、企业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动,侵犯公司、企业及其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原来本节为12个罪名,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对本节的个别罪名作了变动,并增加了新罪名,现共为14个罪名。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低于申请公司登记的法定最低出资额而谎称已经达到了法定出资额的情形;“虚假证明文件”是指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供内容失实或者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除虚假证明文件之外的其他骗取公司登记的方法;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一)概念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一)概念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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