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德师范学院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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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福建省招委会、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宁德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398)。

  (二)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四)学校地址:宁德师范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本科学校,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区,由蕉城校区和东侨校区组成。

  第三条 招生计划和范围

  2017年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类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四条 专业录取要求

  (一)外语语种要求:非外语专业学生进校后只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的外语语种。

  (二)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成绩良好及以上,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不作要求,英语单科成绩100分以上(含100分)。

  (三)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录取原则

  (一)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学校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录取考生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福建省录取时设置专业分数级差,第一专业志愿与其他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5分,其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其他省份采用“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四)音乐学专业录取规则:

  1.福建省录取时,在文考总分加固定照顾分、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预录取。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若综合分相同,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英语依次进行排序。

  2.其他省份录取时,只录取参加各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五)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各省招生录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生符合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等录取照顾政策的,按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执行。

  (七)如果出现省内外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情况,可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一)学费:普通本科专业4800元/学年;重点学科类本科专业(生物、数学)5200元/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8400元/学年;闽台合作项目本科专业15000元/学年。

  (二)住宿费:500元/学年—1200元/学年。

  学费标准按闽价费〔2014〕183号文件标准执行。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退费办法

  退费标准按闽价〔2005〕费435号和闽价费〔2012〕567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学历证书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宁德师范学院;符合宁德师范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由宁德师范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资助政策

  学校设立各类学生奖学金,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学校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贫困生资助体系,为困难学生开辟申请缓交学费的绿色通道,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多种途径满足学习、生活需要。应征入伍在校生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退役复学学生还将享受学费资助政策。

  第十条 招生纪律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执行教育部及省招委会有关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招生监察电话:中共宁德师范学院纪委0593-2955135。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

  新生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ndnu.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zsb.ndnu.edu.cn/

  咨询电话:0593-2955125

  通讯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学院路1号 352100

  第十三条 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德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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