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唐律与中华法系

  2.唐代的会审制度

  (1)三司推事

  刑部侍郎、 御史中丞 、大理寺卿共同审理地方或中央发生的重大案件

  (2)三司使

  大理寺评事 、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审理地方不便于解往中央的案件

  (3)督堂集议制

  每逢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3.唐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4.刑讯制度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唐律规定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①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讯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③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①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②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5.法官回避制度

  唐代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六)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唐律的特点

  ①礼法合一

  ②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

  ③立法技术完善

  2.唐律的地位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3.唐律的域外影响 :

  朝鲜的《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刑书》皆模仿唐律而成。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司考一卷题库 司考一卷真题 司考一卷考点 司考备考辅导 司法考试报名 司法考试时间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