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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考点:重大事项决定权
全国人大 | 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报告 | ||
审查、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
批准:省级区划建制 | 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 | ||
总理提出,决定:国务院部、委的设立、撤并 | |||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 ||
2.遭遇侵略或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御条约时,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 |||
3.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 |||
4.决定全国或省级行政区划进入紧急状态。(对台采取和平方式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共同实施,并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 | |||
5.决定批准或废除条约、重要协定。(国务院可以签署一般条约,重要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可以签署,但是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公布) | |||
6.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 |||
7.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或荣誉称号;8.决定特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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