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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第八章重点
第八章 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
药品标准管理(0-1分)
药品说明和标签管理(4-5分)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公告(1-2分)
八、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
(一)药品标准管理
1.药品标准概述
(1)药品标准分类和效力
药品标准分为法定标准和非法定标准两种。法定标准是包括中国药典在内的国家药品标准;非法定标准有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法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药品质量的最低标准,拟上市销售的任何药品都必须达到这个标准;企业标准只能作为企业的内控标准,各项指标均不得低于国家药品标准。
(2)国家药品标准界定、类别
国家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国家药品标准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ChP)和药品标准,以及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其内容一般包含药品质量指标、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等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和规范。
《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核心,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药品标准,拥有最高的权威性。
《中国药典》于1953年编纂出版第一版以后,相继于1963年、1977年分别编纂出版。
从1985年起每5年修订颁布新版药典。
(3)药品标准的制定原则
①坚持质量第一,体现“安全有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起到促进质量提高,择优发展的作用。
②充分考虑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测项目,切实加强对药品内在质量的控制。
③根据“准确、灵敏、简便、迅速”的原则选择并规定检测、检验方法,既要考虑现阶段的实际水平和条件,又要体现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④标准规定的各种限量应结合实践,要保证药品在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
(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
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概述
(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定义、内容和作用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是药品外在质量的主要体现,是传递药品信息,指导医师用药和消费者购买使用药品,以及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的主要依据之一。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是介绍药品特性、指导合理用药和普及医药知识,告知正确贮存、保管和运输药品的重要媒介,起着信息准确传递的作用。
(2)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要求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准,药品生产企业印制时,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核准的内容印制说明书和标签,不得擅自增加或删改原批准的内容。
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因此,药品标签不得印制“XX省专销”、“原装正品”、“进口原料”、“驰名商标”、“专利药品”、“XX监制”、“XX总经销”、“XX总代理”等字样。但是,“企业防伪标识”、“企业识别码”、“企业形象标志”等文字图案可以印制。以企业名称等作为标签底纹的,不得以突出显示某一名称来弱化药品通用名称。
“印刷企业”、“印刷批次”等与药品的使用无关的,不得在药品标签中标注。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并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申请。
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说明书和标签药品名称的使用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符合:①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②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③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浅黑、灰黑、亮白、乳白等黑、白色号均可使用,但要与其背景形成强烈反差的要求。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注册商标,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3)药品说明书与标签的标识管理
外用药品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药品标签中的外用药标识应当彩色印制,说明书中的外用药品标识可以单色印制。
2.药品说明书管理规定
(1)说明书的编写、修改要求
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份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出现的问题,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申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3)药品说明书格式和书写要求的基本内容
①“核准和修改日期”
核准日期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时间。修改日期为此后历次修改的时间。核准和修改日期应当印制在说明书首页左上角。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按时间顺序逐行书写。
②“特殊药品、非处方药、外用药品标识”等专用标识(如有的话)在说明书首页右上方标注
③“说明书标题”
“XXX说明书”,其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
如果是处方药,则必须标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并印制在说明书标题下方。
如果是非处方药,则必须标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并印制在说明书标题下方,该忠告语采用加粗字体印刷。
④“警示语”
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还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
⑤【药品名称】按下列顺序列出
通用名称: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或者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药品名称一致;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商品名称:未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英文名称:无英文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