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会《税法》考点:进项税额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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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会《税法》考点:进项税额转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

  直接计算转出法;

  还原计算转出法;

  比例计算转出法。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一般情况下材料等的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

  【案例】某企业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10000×17%=1700(元)。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免税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以往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大豆霉烂变质,账面成本10940元(含运费500元),其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10940-500)÷(1-13%)×13%+500×11%=1560+55=1615(元)。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案例】某服装厂(一般纳税人)外购比例60%,某月因假冒商标被政府管理部门没收其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其需要转出进项税:

  20000×60%×17%=2040(元)。

  【提示】①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②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这是“营改增”之后新增的规定。

  【回答】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比如本题的大豆)是免征增值税的,所以买价中是不含增值税的,但是对于购货方来讲,如果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就不算是真正的优惠政策,因此国家允许其将买价的13%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13%)。因此计入农产品的账面成本=买价×(1-13%),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首先要还原买价,买价=账面成本÷(1-13%),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

  总结做题方法如下: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的初级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3%)×13%(本题的大豆转出进项税额适用此种办法)

  (2)除(1)以外的情况下的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适用税率(本题的运费转出适用此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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