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宪法》知识点:法官制度

  (五)法官的任职回避

  关于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但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六)法官的奖惩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对于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3)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4)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5)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6)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7)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8)有其他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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