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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考申论热点:政府信息公开应兼顾个人隐私
|背景链接*
近日,安徽合肥、铜陵,江西景德镇、宜春等地曝出基层政务网站在公示中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个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可以随意下载,引起人们警惕。
在低保、保障房等福利分配中,政府网站有必要公布受领群体的个人信息,这是公平公正的制度性保障。但是,信息公开到哪一步,公开的尺度和监督的边界在哪,都需慎重考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综合分析*
[意义]
随着电子政务的普及,更多政府管理事务都需要借助网络施行。这既是新时代发展的需要,也对我们的治理理念提出了挑战。让更多阳光照进政务空间,不仅意味着要加强信息公开力度,也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是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的一把标尺,考验着政府的基层治理能力、工作人员的办事态度和政府部门的管理机制,见证着网民不断增加的隐私保护理念。公开政务信息是义务,保护个人信息更是责任。
[影响]
既未征求被公开者意见,又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对个人信息想当然地公开,有工作方式方法之误,也有懒政怠政之嫌。
简单粗暴地将个人信息加以公示,不仅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初衷,也暴露出审查机制的脱节。长此以往,势必会让群众对政府信息存储和处理缓解产生质疑,最终动摇对政府治理能力的信任。
[对策措施]
一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细化公开的主体与范围。
二是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并重,对两种公开方式的内容、范围、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制度
三是对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升级。一站式办理需要一揽子数据的核实和调取,一键式服务更需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政务网站不仅是个数据库,更应是个保险箱。动态化的数据管理和维护,才能有制度化的个人信息公开。
四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处理好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保管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衔接措施,将公开落到实处。
部分来源:
人民网:政府信息公开也需兼顾个人隐私的底线 作者 于石
(文章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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