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考点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油站销售成品油的,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3.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各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2)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

  (3)未有下列三种严重违法行为:

  ①虚开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

  ②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③不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教材第二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分支机构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的,必须达到应税销售额180万元,才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5.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①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②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③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④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电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发售专用发票,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⑤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 供应数量。

  ⑥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⑦纳税辅导期一般为6个月。

  四、税率的确定

  1.两档税率:

  基本税率17%

  低税率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指有色和黑色采选的原矿,选矿和煤炭)、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对农产品按13%征收是指初级产品。例如,水果征13%,而水果罐头要按17%征。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为1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两档征收率:

  小规模商业企业4%

  小规模非商业企业6%

  注意:一般纳税人特殊行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时,也会采用征收率。

  五、销售额

  1.价外费用(即销售方的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产品所代收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同价税合计,需要换算。换算时根据相应的货物税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2.在做计算题的时候,判断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方法

  ①一般纳税人:除非特别指明,其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但按规定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除外。

  ②小规模纳税人:除非特别指明,其销售额是不含税的。

  ③零售收入,无论销售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一般都是含税的。

  六、几种特殊销售行为

  1.折扣方式销售:

  (1)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同时发生。(购买多件,价格优惠)

  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才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增值税。

  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处理。

  ②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销售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现金折扣)

  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即按总价法计算销售额

  (3)回扣——不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4)销售折让——手续完备(退货证明),才可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

  2.以旧换新

  (1)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

  (2)旧货不计算进项税,(因为消费者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殊: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还本销售:销售额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即使价值不相等,也视作等价交易)

  (1)双方同作购进和销售处理。

  【链接】视同购销两份合同,要按双份合同交印花税。

  (2)销项税由计算而得,进项税必须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5.有关包装物押金

  ①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区别于租金,租金属于价外费用)

  ②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销售额征税。

  ——逾期,指按合同规定实际逾期或一年以上

  ——公式:(比照价外费用)

  销项税={[过期押金/(1+17%)]+销售额}×17%

  ③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上述方法处理。(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或会计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6.旧货、旧机动车的销售

  (1)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包括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无论售价是否高于原值的,都按照4%的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

  (2)纳税人(包括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售价低于原值的,不征税。

  (3)个人销售除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以外的旧货,不纳税;

  (4)纳税人销售满足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不纳税:

  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

  ②确已使用过:

  ③售价低于原值。

  除满足这些条件以外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税率计算再减半征收。

  7.视同销售点行为的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1)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按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按组成计税价:组成计税价=成本×(1+10%)/(1-消费税税率)

  注意:当应税消费品为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时,此公式不考虑从量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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