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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保荐代表人试题五
1、下列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特别处理、暂停和终止上市的说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有:(不定项选择)
a.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b.公司可能被解散,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因故解散,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c.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d.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e.公司因股权分布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而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交易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交易所同意,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其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未能达到上市条件,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参考答案:b、e
a应该在宣告破产后即退市,而不需要等裁定终结后。
其实虽然深交所上市规则没有对D做出规定,但上交所有规定,这种情况应该选把。
解析: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八)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公司可能被解散;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七)因第12.16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第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因第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四)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因第12.16条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因第13.2.1条第 (七)项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其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未能达到上市条件;
(七)因12.13条所述情形公司股票被停牌,在其后的一个月内未能向本所提交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及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本所同意;
(八)因12.14条所述情形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要约结果公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未能向本所提交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及申请或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或者虽经本所同意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其股权分布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
(九)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
(十)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情;
(十一)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二)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
(十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公司可能被解散;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七)因第12.16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因第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因第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四)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因第12.16条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获本所同意,或者因第13.2.1条第(七)项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因第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因第14.1.1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五)因第14.1.1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定期报告,但未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七)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八)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九)因第14.1.1条(五)项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暂停上市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股份或者要约收购,在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被吸收合并;
(十二)股东大会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作出终止上市的决议;
(十三)公司解散;
(十四)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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