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竞业限制补偿金太低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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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竞业限制补偿金太低引纠纷

  【案情回顾】

  被老东家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结果因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太低,被法院认定协议无效。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近日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纳入安徽省职工劳动权利司法保护白皮书,对外公布。

  许某曾在某康复中心担任培训老师一职,并与中心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补偿每月300元;乙方违反协议所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

  离职后,康复中心发函书面通知许某尽快到中心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许某否认收到该函件以及补偿金。

  之后,康复中心认为许某与另一家康复咨询服务部有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许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许某提出反仲裁,请求裁决康复中心支付经济补偿1.2万余元,并补办社会保险。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许某支付康复中心竞业限制违约金6万元。

  许某不认可裁决结果,遂向法院起诉。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某无须支付康复中心竞业限制违约金6万元,驳回许某其他诉讼请求和康复中心要求许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康复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许某与康复中心虽然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但该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康复中心给予许某经济补偿金仅为每月300元,违反了相关法律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规定,无法满足许某离职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且康复中心在许某离职后一年的时间未向许某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该行为已经构成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甲方不履行本条款第二条的义务,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补偿金”的情形,根据约定,该协议自行终止。所以,该协议无效。

  尽管康复中心主张其曾多次邮件通知许某领取补偿金,但法院认为,康复中心提供的两张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上许某的收件地址与劳动合同中许某提供的地址不吻合,康复中心也未提供该邮件实际投递及签收的证据。

  此外,根据康复中心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许某从离职到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据此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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