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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偷牌嫌费事只留条——不给钱就砸车
周某、王某利用偷走车牌,并通过在车上张贴小纸条的方式敲诈司机钱财,看到来钱比较容易,周某干脆连偷车牌都省了,直接贴纸条称不给钱就砸车,不久两人被抓获归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周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6年7月,丰台区一小区连续发生多起车牌被盗事件,窃贼在被盗车辆的挡风玻璃上放置小纸条“拿回车牌,加微信”,表示不给钱就不归还车牌。附近停车管理员称周围不少车辆车牌被盗,“纸条都插在停在辅路的车子上,这些人专门找好车下手,奔驰宝马之类的,我知道被讹钱的就有四五辆车”。
干这事的正是周某、王某二人,他们为了方便作案,还专门购买了一台绞磨机,用来磨损固定车牌的螺丝。周某在网上购买了一个微信号,专门用来与被盗失主联系用。两人干了半个月,被盗失主陆续与二人联系,并转账给周某。随后王某回了老家,而周某并未收手,由于盗取车牌十分不便,周某放弃盗取车牌,而是直接在路边停放的车上放置小纸条“加微信,两天不加就砸你车玻璃,外加扎你四条轮胎,花三五十元买平安,车号告诉我”。不过,此次周某并未得手,随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庭审期间,王某称,此前自己的自行车被盗,“车丢了之后,警察没给我找回来,一是有气,二是觉得偷车牌子这种小案子警察都不管”。周某称,他和王某一共作案两次,偷了9块车牌,“都是凌晨两点多出去的,我来偷,王某帮我望风”。周某表示,王某回老家后,他先后对停放在路边的几十辆车上放置了威胁纸条,但并没人给他转钱。
后有车主看到纸条后报警,警方于去年8月先后将王某、周某抓获,涉案车牌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敲诈勒索大部分系犯罪未遂,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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