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以案释法》:聘用退休人员,单位能否拒办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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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聘用退休人员,单位能否拒办失业保险

  编辑同志:

  我原是一家单位的女工,年满50周岁退休后,考虑身体还非常好,加之自己也确实是一个闲不住的人,遂一直想找一份合适的工作。一个月前,一家公司看中了我的技术能力与工作经验,聘请我担任技术员。近日,我发现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失业保险。考虑到万一被公司解聘,必然减少收入,我要求公司为我办理失业保险。但公司以我已过退休年龄,且在退休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每月都在按时领取养老金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刘**

  刘**读者:

  公司拒绝为你办理失业保险的理由成立。一方面,你并非需要办理失业保险的主体。虽然社会保险法第44条、第84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即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的义务,如不办理还要受到相应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对象只限于“职工”,而你虽然仍在公司上班,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职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第1项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周岁的应该退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只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只有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才能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正因为你已年满50周岁,自然不在其列。

  另一方面,你并非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主体。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失业”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结合本案,虽然你一旦被公司解聘,会导致收入减少,但并非“失业”,也不会因此“中断生活来源”。因为你在退休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尤其是在退休之后已经按月领取养老金,足以表明你有着固定的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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