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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拒养生父称其有钱,赡养义务无需前提
已届古稀之年的杨大爷在2001年丧偶后便给两个儿子分家,且约定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元”。后杨大爷因为旧城改造获得部分赔偿款,且每月都有养老金,便暂时不再让儿子支付赡养费。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杨大爷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其收入已不能维持日常的医疗和生活。杨大爷要求两个儿子继续支付赡养费,因两个儿子拒绝支付,杨大爷与儿子的关系紧张了许多,逢年过节,两个儿子也不再上门。经亲戚和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杨大爷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个儿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庭审中,杨大爷的两个儿子称杨大爷每月有近3000元的养老保险金收入,且杨大爷再婚后,再婚妻子薛大娘的外甥一直在杨大爷家居住,花销均由杨大爷支出。两个儿子均表示,自己收入也不多,故只愿意在生活上轮流照顾,但拒绝支付赡养费。
因调解未果,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结合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杨大爷及其两个儿子的收入和支出等情况,综合判令两个儿子每月分别向杨大爷支付赡养费5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涵盖经济上扶助、精神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等各个方面,且不以父母有收入和父母再婚为前提。本案有部分矛盾是因为杨大爷再婚而引起,其实再婚可以解决老人丧偶后在生活、情感上的痛苦和无助,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作为儿女应当支持。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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