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以案释法》:两被告人因收购,运输银缕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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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两被告人因收购,运输银缕梅获刑

  银缕梅是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度濒危物种,为我国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是《国家120种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物种名录》中的一个物种。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廖某收购、运输两棵银缕梅,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程某、廖某来到舒城县山七镇,与村民鲁某商定,以6000元的价格收购鲁某住宅前的两棵“野木瓜”(学名银缕梅)。后经廖某、程某安排,将两棵“野木瓜”运至江苏省南京市,后又转运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夏溪镇。同年5月28日,舒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常州市将两棵银缕梅追回。后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植物为金缕梅科银缕梅属银缕梅,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廖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应按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程某、廖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自首;两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两人非法收购、运输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被追回,没有造成损失。综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依法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链接】

  1992年,我国植物学家发布了一则轰动全球植物界的发现:江苏省宜兴市石灰岩山地里保存了6700万年前(恐龙灭绝时期)最古老的被子植物活化石树种——金缕梅科新属新种银缕梅,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度濒危物种,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这类古老金缕梅科单型属物种起到上承裸子植物,下启被子植物进化演替的作用,并对后期哺乳动物的发展、人类的起源存在着内在关联。银缕梅是金缕梅科银缕梅属落叶阔叶乔木,对生长条件要求极高,分布范围狭窄,其木材非常坚硬,观赏价值也比较高,材质坚硬,纹理通直,结构细密,切面光滑、浅褐色、有光泽,可作细木工、工艺品、家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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