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前夫再婚后死亡能否分割其再婚前股权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前夫再婚后死亡能否分割其再婚前股权

  2008年,冯某向法院起诉与丈夫施某离婚,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施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为缺席判决。由于冯某未掌握施某财产状况,故而向法庭提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故依照民事审判的证据规则,法院未对其夫妻财产作出处理。离婚后,冯某独力抚养婚生女儿长大。

  2015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冯某得知前夫死亡,其七年前持有的股票是自己离婚时不知道的夫妻共同财产。

  施某生前是一家土产公司的员工。1999年土产公司改制成为员工持股的有限公司,2000年施某出资5万元认购了公司5%的股份,之后,公司根据施某的工龄折算后再分配给其2.65%的股权,施某总共持有公司7.65%的股权总价值8万元。公司按施某持有的股份定期发放股权分红补贴。

  随后,冯某找到前夫施某的再婚妻子刘某,要求分割自己与前夫施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不认可冯某有权分割施某的财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冯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与施某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一半。

  对此,刘某辩称,冯某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二年,冯某直到2015年才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施某持有的股权为施某与冯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施某与冯某对该股权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法应当分割股权一半即3.825%给冯某所有,余下的3.825%为被继承人施某的遗产。

  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冯某与施某在2008年离婚时,冯某并不知道施某在其公司有股权,导致冯某不能行使权利。直到施某去世后,冯某才知晓施某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至此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冯某享有公司3.825%股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2017年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360分/人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11月21日已公布

  2017年司法考试成绩核查时间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公告

  特别推荐>>>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网站:司法部网站

  2018年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