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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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应试者应熟知法规对上述项目范围的界定。

  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及材料等货物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也必须招标。其中,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1)上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项目;

  (2)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和抢险救灾的项目以及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项目;

  (3)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项目;

  (4)采购人或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建、生产或提供的项目等;

  (5)为了不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而需向原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4.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重过大;

  (3)国家及省、市、自治区重点项目中不宜公开招标的。

  5.招标程序要点。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履行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除常规业务规定外,复习要点包括:

  (1)招标项目审批,主要是审核资金落实情况,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法规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和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行为。

  (2)招标代理机构为社会中介组织,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或者为投标人提供咨询。有能力的建设单位可自行招标,但应按规定备案。

  (3)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15日的,投标期限应顺延;招标文件不能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4)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对于未按规定密封或未按时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重新招标。

  (5)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书面澄清、说明,但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对公示期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在3日内作出答复。正常情况下,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此外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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