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服务期内辞职,员工赔付培训费违约金数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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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服务期内辞职,员工赔付培训费违约金数额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刘某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为5年,并被派出学习,学习培训费用2万元。

  2017年5月,刘某因家庭生活原因提出辞职,单位因此要求刘某支付培训费的2倍作违约金,刘某认为违约金太高,拒绝赔付。刘某到沙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单位要求赔付培训费用是否合理?

  【法律解析】

  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要求刘某赔偿培训费,但金额过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刘某在服务期内辞职,单位可以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但是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说刘某尚有2年的服务期未履行,那么刘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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