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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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综合习题答案(8)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将其位于长江市黄河区“海市蜃楼”小区的两栋住宅楼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建造,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仅支付了 50 %的工程款,承诺余款 3 个月后支付。 3 个月过后,开发公司未付余款,一年后,开发公司仍未支付。 2003 年 3 月,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开发公司向原告工程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提起上诉。工程公司也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漏判一个请求事项,而后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补判并维持原判。上诉过程中,该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

  问:

  1. 应当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2. 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如何列明?

  3. 对工程公司声称的漏判事项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 原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后诉讼如何进行?

  【参考答案】

  1 、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确定。本案级别管辖的确定,应当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该地法院所属高级法院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确定的级别管辖而确定。

  2.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了上诉,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都是上诉人。

  3. 对工程公司声称的漏判事项,如果可以确定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因为,漏判属于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中的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为了保障漏判事项的两审终审程序权利,法院可以试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 原开发公司被宇宙房地产开发公司兼并,通常其民事权利义务转移至兼并公司,被兼并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同时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也消灭,这时应当由宇宙公司作为当事人承担原开发公司的诉讼权利义务。

  【案例二】

  李刚父亲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李刚从外地回故乡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其堂弟李江表示不满,认为李刚长期在外,自已曾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李刚诉诸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江确实对死者尽过赡养义务,但李刚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判李刚。李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李江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问:二审法院作法是否准确?

  【参考答案】

  1 、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本案属于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是清楚的,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所以,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2 、本案不属于调解不成,即发回重审的情况。因为二审过程中既未追加新的当事人,又未增加诉讼请示。二审案件都可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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